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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: "當天資遣員工，卻要10天前資遣通報，退保日要壓在哪一天？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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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ublished_at: 2024-09-05
author: "黃榆絜"
category: "預設類別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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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當天資遣員工，卻要10天前資遣通報，退保日要壓在哪一天？

By **黃榆絜** - 講師 | 2024-09-05

我的line社群又有同學問了一個萬年難解的考古題：▌「想問一下同學，非自願離職要十天前通報，如果我們跟員工說好今天走人，預告期間也會付錢給他，我們當天通報資遣，勞健保那些是必須10天後才能退保嗎？還是今天就可以退？」 這個問題涉及三個討論點：1.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間2.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資遣通報3.勞保應「在職加保」的原則 ▌第一點「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間」大家應該不陌生，就是按照員工年資在資遣時給予10天、20天、30天的預告期間，目的是讓員工有心理準備並找下一份工作，不致產生收入空窗期。但除了給予「預告期間」外，雇主也可依同條的第3項給付員工「預告期間工資」。 白話來說，就是這段期間雇主是可以用錢買的。所以若雇主已經依法給予員工「預告期間工資」，則員工在「當天」就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，所以雇主也應在當天將員工的勞、健保退保；否則就會違反我前述第3點，勞健保應該是「在職加保」的原則！(想想看，明明員工已經沒來上班，公司卻仍為他保勞保，這樣他發生車禍，難道要算職災嗎？就只因為他仍投保勞保？) 本來這個故事就這樣完結了，就是按照員工「實際工作結束」的日子幫員工退保，員工也依法拿到預告期間工資，一切沒毛病。 但程咬金出現了，▌就是上述第2點的「10天前資遣通報」 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：「雇主資遣員工時，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，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住址、電話、擔任工作、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，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但其資遣係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，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。」我知道你們直接跳過法條了，不乖！ 總之就是政府規定雇主在資遣員工前10天，要把被資遣員工的資料通知當地政府(以利後續員工請領失業給付)，但這個法條卻跟勞基法第16條就產生了衝突，「但這位員工年資未滿3個月，依勞基法不用給預告期間耶？公司還要10天前資遣通報？」「但我們公司已經依法給予員工「預告期間工資」了，公司還要10天前資遣通報？」要。因為沒有資遣通報，你還可能被罰3萬到15萬的罰鍰(就業服務法第68條)。(除非天災事變，或是員工有申請調解，才能延到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完成) ▌所以囉，公司為了不被罰，最後只能犧牲掉第3個原則，就是繼續幫員工「多加保」10天，雖然今天已經跟員工說拜拜了，但仍幫員工多加保10天的勞保，為了就是同時符合10天前資遣通報的規定。 個人希望就業服務法第33條未來能有修法的空間，多開幾個「員工離職3日內」通報的例外狀況，才不會讓這個萬年考古題沒幾天就冒出來打擾大家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