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天資遣員工,卻要10天前資遣通報,退保日要壓在哪一天?
我的line社群又有同學問了一個萬年難解的考古題:
▌「想問一下同學,非自願離職要十天前通報,如果我們跟員工說好今天走人,預告期間也會付錢給他,我們當天通報資遣,勞健保那些是必須10天後才能退保嗎?還是今天就可以退?」
這個問題涉及三個討論點:
1.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間
2.就業服務法第33條的資遣通報
3.勞保應「在職加保」的原則
▌第一點「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間」大家應該不陌生,就是按照員工年資在資遣時給予10天、20天、30天的預告期間,目的是讓員工有心理準備並找下一份工作,不致產生收入空窗期。但除了給予「預告期間」外,雇主也可依同條的第3項給付員工「預告期間工資」。
白話來說,就是這段期間雇主是可以用錢買的。所以若雇主已經依法給予員工「預告期間工資」,則員工在「當天」就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,所以雇主也應在當天將員工的勞、健保退保;否則就會違反我前述第3點,勞健保應該是「在職加保」的原則!
(想想看,明明員工已經沒來上班,公司卻仍為他保勞保,這樣他發生車禍,難道要算職災嗎?就只因為他仍投保勞保?)
本來這個故事就這樣完結了,就是按照員工「實際工作結束」的日子幫員工退保,員工也依法拿到預告期間工資,一切沒毛病。
但程咬金出現了,
▌就是上述第2點的「10天前資遣通報」
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:「雇主資遣員工時,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,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住址、電話、擔任工作、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,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。但其資遣係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,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。」
我知道你們直接跳過法條了,不乖!
總之就是政府規定雇主在資遣員工前10天,要把被資遣員工的資料通知當地政府(以利後續員工請領失業給付),但這個法條卻跟勞基法第16條就產生了衝突,
「但這位員工年資未滿3個月,依勞基法不用給預告期間耶?公司還要10天前資遣通報?」
「但我們公司已經依法給予員工「預告期間工資」了,公司還要10天前資遣通報?」
要。
因為沒有資遣通報,你還可能被罰3萬到15萬的罰鍰
(就業服務法第68條)。
(除非天災事變,或是員工有申請調解,才能延到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完成)
▌所以囉,公司為了不被罰,最後只能犧牲掉第3個原則,
就是繼續幫員工「多加保」10天,
雖然今天已經跟員工說拜拜了,但仍幫員工多加保10天的勞保,為了就是同時符合10天前資遣通報的規定。
個人希望就業服務法第33條未來能有修法的空間,多開幾個「員工離職3日內」通報的例外狀況,才不會讓這個萬年考古題沒幾天就冒出來打擾大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