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榮航空因罷工請求工會賠償3400萬是否為不當勞動行為?
應podcast觀眾要求想瞭解「#不當勞動行為」是什麼意思,這邊就引用一則近期長榮航空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來說明。
▍長榮航空工會 (勞方) 在108年6月21日發動罷工,後來被長榮航空 (資方) 告,主張勞方的罷工程序、要求的內容不合法,請求勞方賠償3400萬。
▍但勞方認為,這樣的訴訟是打壓工會,讓工會會員以後會怕被資方告而不敢參加工會活動,所以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。
▍勞動部在109年認定資方提起民事損賠的行為是不當勞動行為,但資方不服又接連提起上訴,直到前2天 (2024 / 8 / 22 ),最高行政法院卻逆轉判定「這不是不當勞動行為!」
好了,故事的事實說完了,我們來說明一下「不當勞動行為」是什麼意思吧!
▍不當勞動行為,並不是說公司有違反勞基法超時、沒給加班費的行為,而是專指在工會法第35條裡,公司因為員工加入工會而不僱用、妨礙工會成立、打壓工會活動、或因為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有不利待遇的行為。
▍不當勞動行為是一種打壓群體勢力的行為,是資方利用經濟或管理地位上的優勢而影響工會的活動。
▍其他包括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不誠信協商也在其中(就是工會一直找資方來開會,但資方無理由拒絕開會、或不提供資料的行為)
回到長榮航空的案件,各位覺得資方對勞方提告請求3400萬的罷工賠償,是一種打壓工會、影響工會後續進行爭議活動的行為嗎?(雖然最高行政法院已經判定不是)